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1、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一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后繳納轉讓規費(一般是1000元)。
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并開始進行審查。
商標局受理后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所需材料:
《轉讓商標/注冊商標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是法人的應提供執照)
該注冊商標證書
公證處的商標申明公證書(視商標局要求)
請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注:
1、商標轉讓完成后,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若原商標注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該商標用于商品將屬于違法行為。
2、公證書不是每個商標轉讓都需要提供,得視商標局要求,不過一般來說,若是轉讓的商標價值較大,或是審核過程中有疑問,商標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證書。這時,就需要轉受讓雙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商標公證需要準備如下材料到公證處:
轉讓受讓雙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 ,應提供公司章程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標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轉讓方的注冊商標證書、商標所有權證明和商標圖案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多人共有的商標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已經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轉讓情形:
1、公司不再經營,需將其商標進行轉讓。
2、公司商標暫時閑置,沒有使用需求,可將其轉讓套現。
3、其他公司出高價購買本公司商標。
4、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轉讓。
5、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轉讓。
6、其他情況。
注: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另,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
轉讓形式:
注冊商標的轉讓形式有合同轉讓、繼承轉讓和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1、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的方式轉讓注冊商標的。
2、繼承轉讓是指個人及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由法定繼承人繼受其注冊商標的。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商標轉讓是指由法院等公權力機構進行商標歸屬判決后發生的商標轉讓。
注在實踐中,大量的商標轉讓都是以合同方式轉讓注冊的。